基于文本分析的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述评 ——与北京大学比较的视角

  摘要:研究生学术规范文本是研究生撰写合格学术论文及学位论文的依据。哈佛大学在学术不端行为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制定了相应的研究生学术规范。将其与我国北京大学制定的研究生学术规范文本进行比较发现,前者在语言表述上更多体现倡导性;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要求较为详细、操作性强;调查机构及程序更加体现民主参与性与审理的公正性;处理措施以教育为主,更显人性化。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文本需要做出如下改进:通过多元呈现,促进学术规范普及性;明确责任,增强教育主体多样性;拓宽渠道,确保调查程序公正性;完善规范,加强学术评价针对性。

  关键词:哈佛;学术规范;学术失范;研究生教育;北京大学

  学术研究对文化、经济、政治的发展贡献极大。“长期以来,研究不仅是大学的重要活动,也对人们如何理解世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学术规范不仅是学术研究的基本法则,也是学术共同体公认的话语体系。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预示着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有章可循。研究生作为刚踏上学术之路的初级学者,接受明确的学术规范指引成为其以后乃至整个学术生涯发展的基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界对美国高校大学生学术规范、学术不端等方面的研究较多,且大多从宏观上来把握美国高校对大学生学术规范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防治举措,较少以知名大学为个案进行研究,而作为高校标杆的哈佛大学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本文以哈佛大学为例,对其研究生学术规范方面的文本进行搜集和分析,拟从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制定的背景、文本内容的呈现方式、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处理措施、调查机构及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同时将我国北京大学制定的研究生学术规范与之进行比较,以期在两者对比中凸显各自的优势与不足,以便在日后的改进中扬长避短。

  一、 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制定背景

  学术规范(academic norm)指的是学术共同体内的每个人所认可的关于学术基本知识的共识,或者说,学术规范是指在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进行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与之相应,研究生的学术规范则是指研究生群体形成的进行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2]。

  学术不端与学术规范是一个问题的正反两个方面。20世纪80年代后期,学术不端行为引起公众注意。美国的科学责任和研究行为专门小组(Panel on Scientific Responsibility and the Conduct of Research)曾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过界定。1981年,以美国国会议员艾伯特·戈尔(Albert Gore)为主席的下属委员会,对一桩生物医学研究欺骗案件举行听证会。通过诸如此类听证会,对学术不端进行定义的话语焦点开始转向编造、弄虚作假、剽窃。198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卫生研究扩充法案》(Health Research Extension Act),将学术不端的侧重点转向欺骗(fraud)。数年之后,公共卫生局(PHS)发布了一项名为“PHS有责任奖励和应用制度处理和报告潜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提案,定义了学术不端行为。[3]学术不端是一种负面性描述,学术规范则是一种中性表述。前者引发对后者的思考,之后学术规范在两者的“互动”中不断发展完善。1989年美国科学院出版社出版的《怎样当一名科学家》一书阐明了科学研究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行为准则和应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后来很多大学把这本书作为研究生学术规范学习的正式教材。2000年12月6日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正式发布了《关于不正当研究行为的联邦政策》,对“不正当研究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定义。

  在美国政府及社会对学术规范的不断强调、高校师生规模的扩大、学术不端行为增多的趋势下,为回应这一政策,哈佛大学及文理学院对研究行为规范建立起相关政策和程序。[4]哈佛大学制定了与其学术地位相适应的学术标准,使师生了解必要的学术规范。例如,学生一入校就会收到学校发的《FAS学生手册》(FAS Student Handbook),这本手册将学术剽窃和造假等行为涵盖在内,警戒学生要遵守学术规范。与该手册呼应的是《教师手册》,包含教师的行为规范。除此之外,哈佛大学还制定了《哈佛参考文献注释规范》(Harvard AGPS Referencing Guide),十分详细地向学生介绍了学术写作应该遵循的基本规范。这项“注释规范”后来成为很多高校在学术写作上的依据,影响广泛。与美国其它一些高校一样,哈佛大学也有自己的“荣誉准则”①,并要求新生阅读、签名,做出如下承诺——“我保证学术成果的诚实,遵循‘哈佛学院荣誉准则’的标准”[5]。

  在我国,2004年6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通过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被学术界誉为“中国第一部学术宪章”。2005年3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提出,学生在进行学术研究时要“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2016年6月16日教育部正式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各高校积极落实上述国家层面的学术规范。北京大学作为我国著名的高等学府,从2006年春天起,中文系学术委员会就率先为所有博士生开设学术规范与研究方法课程[6],将学术规范纳入研究生课程体系。随后在2007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上讨论通过了学校层面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对研究生学术规范的要求、处理措施、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过对比两所大学研究生规范文本制定的政策背景,不难发现,两者在规范制定的驱动力上表现出明显差异。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制定体现了科研与纪律需要的双重驱动,其初衷更多的是保证学生使用文献资料的合理性、适当性。如哈佛大学制定了细致的《参考文献注释规范》以及《哈佛指南之资料来源使用》(Harvard Guide to Using Sources),加强学术研究者以及入门者的学术研究规范。一方面能让学生避免因学术规范意识不足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促进学生和学校的科研发展,提升学生的学术责任。与之相比,北京大学更侧重从纪律需要角度提出学术规范,侧重学生在学术上不犯错,属于一种“防守型”的政策。如光明日报曾报道说:“这是北大为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提高学术水平,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采取的一项措施。”[7]

  二、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文本分析

  研究生学术规范的文本包括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形式上指学术规范文本的语境分析,内容上包括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要求、调查机构、调查程序、处理措施。

  1.学术规范文本语境分析

  哈佛大学研究生规范通过《FAS学生手册》、签署“荣誉准则”、规定参考文献引用方式等影响学生。这些文本在语言表述上更多是倡导性的,很少出现禁止性的辞令。如在《FAS学生手册》的“哈佛学院荣誉准则之剽窃与合作”部分“must”出现5次,“should”出现2次,禁止性的词汇如“can’t”或“couldn’t”则被“need not”代替,出现1次,“be prohibited”和“not be permitted”各出现1次。相反,北京大学制定的学术规范多以命令式、强制性的言语来陈述,如该规定的第二章第四条在主句中出现“不得”涵盖八项内容。

  另外,哈佛大学的研究生学术规范并未独立成文,而是散见于学生手册以及相关网页上。相比之下,北京大学却制定了专门的研究生学术规范章程。这种文本呈现方式体现了两所大学对学术规范的重视方式的差异,也隐约透露出不同的人性假设。

  2.学术规范具体要求分析

  2009年3月9日,由哈佛学院院长及其同事投票通过了“应对学术不端行为指控的程序”。该程序将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为伪造(Fabrication)、剽窃(Plagiarism)、篡改(Falsification),但排除意见不同和诚实过错(honest error)的情况[8],并在此基础上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规范要求,如在所有学术论文或者学术写作中,要求学生重视区分个人观点和引用观点,引用部分必须被放入引号,必须注明资料来源等。[9]同时,《哈佛参考文献注释规范》更加详细地提供给研究生一个参考范本。

  同样,北京大学在《研究生学术规范》中从基本要求和违规行为正反两个方面提出要求,学术规范内容较为详细。在该规范的第二章中,第三条是要求研究生必须遵守的规范,包括“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等。[10]在适用范围上,该规范明确指出“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学术规范的最基本要求”,即,研究生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以及其他研究写作中都要遵循这些基本规范。其不足之处是针对论文写作的注释规范以学位论文为核心,且不够详细,如学位论文格式要求的第九条指出,“注释:可采用脚注或尾注的方式,按照本学科国内外通行的范式,逐一注明本文引用或参考、借用的资料数据出处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严禁抄袭剽窃”[11]。以“通行的范式”作为要求之一,显得模糊,因而可以借鉴哈佛大学制定的“参考文献注释规范”。

  3.学术失范调查机构分析

  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或者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称为学术失范。哈佛大学主要通过荣誉准则、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同时辅以《参考文献注释规范》以及《哈佛指南之资料来源使用》等引导研究生学术研究的规范性。学术规范文本并不必然导致学术行为规范。对于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哈佛大学的调查机构主要是荣誉委员会(Honor Council)。

  荣誉委员会的职责是处理学院所有大学生的纪律案件,这类案件涉及到与学术诚信和学术欺骗相关的荣誉准则和规定。该委员会组成成员包括同等数量的哈佛大学大学生、文理学院教员、管理者、文理研究生院助教,成员选取考虑了尽可能代表学术团体。涉及相关学术诚信问题的诉讼可以由团体内任何成员提交到委员会,包括大学生、教员、大学职员等。同时,争议或诉讼以书面形式直接交给荣誉委员会、院长助理、新生住宿部主任或哈佛学院院长。但是,所有诉讼最终都要提交到荣誉委员会。[12]这是对荣誉委员会自治权力的认可,确保与学术规范相关的案件审理不受学校行政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与哈佛不同的是,北京大学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失范的举报或投诉的机构是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此外,《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四章第六条明确指出,“研究生院院务会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正式调查由研究生院委托相关学院(系、所、中心)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并由相关学院组织成立调查工作小组。由此看出,一方面,北京大学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的案件受理机构、案件调查过程缺乏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共同参与,民主性和群体参与的广泛性都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其负责机构是研究生培养办公室,隶属于学校内部运行机制的部门,没有独立的行政权力。这种自上而下式的行政运作机制容易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正性。

  4.学术规范实施程序分析

  无论是哈佛大学还是北京大学,两者在受理、正式调查、提交调查报告以及做出裁决方面具有很多相似性。然而,两所大学在调查程序上仍有不同之处,值得相互借鉴。两所大学对学术不端行为指控的调查程序如图1、图2所示。

基于文本分析的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述评 ——与北京大学比较的视角

图1哈佛大学对学术不端行为指控的调查程序
基于文本分析的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述评 ——与北京大学比较的视角

图2北京大学对学术不端行为指控的调查程序

  从图1和图2可以看出,哈佛大学与北京大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第一,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与受理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同。哈佛大学直接由常务委员会主席负责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且选任人员是在主席与院长、常务委员会会晤之后指派的;而北京大学则是由研究生院委托相关学院(系、所、中心)负责,再由负责单位成立调查小组。后者中的受委托学院(系、所、中心)为了维护本单位荣誉,容易出现包庇被告、隐瞒案件真实性等情况。第二,调查报告受理主体不同。哈佛大学调查委员会将调查报告提交给院长,由院长采取其认为合适的行动。北京大学工作小组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研究生院委托部门,经研究生院审核提议后,最终提交至校长会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比之下,哈佛大学在最终做出决定时易受个人主观方面的影响,而北京大学通过委员会或者会议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正式决定的客观性。第三,申诉程序不同。北京大学在做出正式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而在哈佛大学的文本中,暂未发现申诉程序。不过,与之相似的是,哈佛大学调查委员会在提交报告前需要将报告提供给被告方,并补充其反馈意见,这种方式保证了调查报告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5.学术失范处理分析

  哈佛大学对违反“荣誉准则”或规定的学术诚信问题采取七种处理措施,分别是警告(Warn or Admonish)、课程退选(Exclusion from a Course)、移送当地制裁(Referral for Local Sanction)、留校查看(Disciplinary Probation)、停学(Requirement to Withdraw for Disciplinary Reasons)、开除(Dismissal)、除名(Expulsion),第五项措施须由荣誉委员会投票决定,第六、七项措施须由学院评议会投票决定。

  北京大学将处理措施分为学业处分和纪律处分两种:学业处理包括延缓答辩、允许自动退学、予以退学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同时,对于完成学业并离校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查实之后会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在2015年10月14日,海淀法院审理的关于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于某因涉嫌抄袭被撤销博士学位的案件则与此相关。[13]对于类似事件,有学者认为,“研究生处于入门阶段,难免犯错误”,或可“借鉴国外的学术管理和学术培养多以人为本,以教育为主”。[14]

  哈佛大学与北京大学相比,在处理措施上更为慎重和体现教育性:一方面对于重大决定会通过会议的形式投票决定;另一方面会给学生充足的机会改过自新,除了“除名”惩罚外,均允许学生重新申请返校。因而,哈佛大学在处理措施上更为详细,也更显人性化。

  三、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发展展望

  哈佛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虽然比较详细,《FAS学生手册》也会陆续更新,但仍有未尽之处。在与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对比之中,哈佛大学在研究生学术规范文本呈现方式的多元化、教育主体的多样性、调查程序公正性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1.多元呈现,促进学术规范普及性

  哈佛大学学术规范多以手册、指南、律令的方式呈现,即使制定的规范周详细致,但吸引力和可读性有限,无法确保每位研究生对规范进行深入了解。如《FAS学生手册》有430页,即使除去后面对课程的介绍,仍有170页的内容;《哈佛参考文献注释规范》也长达16页。了解规范是执行规范的基础。哈佛大学这些复杂、冗长的规范无疑增加了规范对象的知晓难度。有鉴于此,哈佛大学可以通过课程设计(如美国负责任研究行为(RCR)教育计划中开设的RCR教育课程[15],北大中文系学术委员会为所有博士生开设的“学术规范与研究方法”课程等[16])、活动宣传等方式,形式多样地展现学术规范,使规范有更高的普及性和效力。值得关注的是,在活动宣传中,哈佛大学应避免活动流于形式。杰森·艾利(Jason J.Ely)等人研究发现,签署荣誉准则的学生比未签署的学生考试得分低,说明他们作弊更少。另外,研究者让其中一组被试学生写下诚信的重要性,另一组不写,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两组被试成绩无明显差异。这说明大多数学生并没有将他们承诺的内容重视起来,使活动流于形式。[17]研究者还指出,如果采取讨论等方式取代冗长的规范说明,将进一步降低作弊行为。除此之外,哈佛大学在后续宣传教育上需要加强衔接性、连贯性,以便保证学术规范教育的实践意义和普及性。

  2.明确责任,增强教育主体多样性

  哈佛大学中负责学术规范的主体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荣誉委员会、学院评议会等职能部门;二是授课教师,主要是研究生导师。由于在学术规范教育上责任不明确,两种主体容易忽视这种教育活动,导致教育活动的偏失。一方面,职能部门关注学术规范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在前期的预防与教育上有所缺失。通过入学时签署“誓词”的方式,部分研究生仍很难规避与抵挡在今后求学生涯中遇到的利益诱惑。另一方面,研究生导师过多关注科研成果而忽视了对学术规范的强调,并且导师与学生之间的道德感化逐渐被利益纽带所取代。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研究显示: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导师以剥削的方式利用学生从事常规性的枯燥乏味的劳动。[18]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雇佣化”现象逐渐突出,肯尼迪(Kennedy)甚至发现实验室的指导教授完全控制着实验室中进行的所有工作,如在发表的论文上必须署上带头人的名字。[19]如此,导师在学术规范上的教育主体作用不仅没有发挥出来,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扮演了学术规范负面榜样的角色。由于职能部门的懈怠、研究生导师的忽视,学术规范的教育主体处于缺席状态,因而哈佛大学需要就此采取措施,通过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研究生导师的责任,扭转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主体的缺失状态,使各个教育主体责任明确,任务连贯,即职能部门通过规范制度、严格考察、规范宣传提高研究生学术规范意识,导师通过课堂传授、言语交流等正式或非正式途径使研究生保持学术警惕。

  3.拓宽渠道,确保调查程序公正性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和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损害时,向相应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20],它是一种非诉讼形式的行政申诉。而上诉属于教育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一环,指上一级审判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的上诉状,对下一级审判机关审理完毕的案件及其所作的未生效的裁判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21][22]教育申诉制度和上诉程序是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教育中法律救济的重要部分。哈佛大学的学术规范文本中,调查程序上缺少学生可以寻求的救济程序——某种意义上的申诉,且不论美国高校学生与高校之间是否构成行政关系;处理措施上以院长认为“合适的”的手段作为最终决定。学术规范的公平性需要正义的程序保障,而程序的不完善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还会妨碍研究生法律意识的养成。[23]在这一点上,哥伦比亚大学在程序设置上有30天的类似申诉期,最终裁决权可交给教务长。[24]同样,北京大学对此也有15天的申诉期——这是对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指出的“学生对学校处理结果不同意时可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落实。因此,提供和拓宽学术规范问题当事人的申诉渠道,既可以保障当事人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又能维护程序的公正性。

  4.完善规范,加强学术评价针对性

  北京大学有专门的研究生学术规范,相比之下,哈佛大学学术规范的指涉对象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硕士、博士)。学术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面向所有高校学生,但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要求不同,如本科生的学术规范问题主要体现在课程、学业、考试方面,研究生的学术规范问题则体现在学术论文的发表、学位论文的撰写等方面。麦凯布(McCabe)通过对本科生学术规范问题进行的实证调查揭示了上述现象。[25]制定专门的研究生学术规范有助于加强学术规范的针对性。虽然美国研究生院理事会分别出版的两本针对研究生的著作《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Graduate Education for 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和《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s in Graduate Education for 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26],促进了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发展,但著作内容的普及性及规范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哈佛大学仍需通过学术规范的完善,避免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

  注释:

  ①该准则要求资料来源和收集、数据使用要遵循学术规范,对他人观点、发现、翻译和结论承认或致谢。禁止考试作弊、剽窃或曲解他人观点并占为己有、伪造数据以及其他违背学术委员会的行为。详见《FAS学生手册》第62页。

  参考文献:

  [1]Edited by Angela Brew and Lisa Lucas.Academic Research and Researchers[M].Society for Research Into Higher Education & Open University,2009:1.

  [2]张积玉.学术规范体系论略[J].文史哲,2001(1):80-85.

  [3]Howard K.Schachman.What Is Misconduct in Science?[J].Science,1993(5118):148-149+183.

  [4]Research Integrity[EB/OL].[2016-07-01].http://research.fas.harvard.edu/research-integrity

  [5]FAS Student Handbook[Z/OL].http://www.fas.harvard.edu/pages/faculty.2015:61.

  [6][16]陈平原.《学术规范与研究方法》小引[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2007(5):39-41.

  [7]王庆环.北大出台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N].光明日报,2006 -12-14(003).

  [8]Procedures for Responding to Allegations of Misconduct in Research[EB/OL].[2016-07-01].http://research.fas.harvard.edu/policies/procedures-responding-allegations-misconduct-research.

  [9][12]FAS Student Handbook[Z/OL].http://www.fas.harvard.edu/pages/faculty.2015:63.

  [10][11]北大研究生手册[Z/OL].http://grs.pku.edu.cn/sywjhb/.2015:7.

  [13]北大研究生手册[Z/OL].http://grs.pku.edu.cn/sywjhb/.2015:27.

  [14]李宏波,居占杰.国外研究生学术道德培养与监管体系研究[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2):112-115.

  [15]郭祥群,廖晓玲,等.美国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RCR)教育计划及启示[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5):65-72.

  [17]Jason J Ely,Linda Henderson,Yoav Wachsman.Test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University Honor Code[J].Academy of Educational Leadership Journal,2014,18(3):1-11.

  [18][19]肯尼迪.学术责任[M].阎凤桥,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126.

  [20][21]黄崴,胡劲松,等编著.教育法学概论[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41,274.

  [22]郑良信.教育法学通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463.

  [23]欧阳秋群.谈程序正义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J].当代教育论坛,2007(4):105-107.

  [24]王银花.哥伦比亚大学的学术规范与教育机制[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99-103.

  [25]Donald L McCabe,Linda Klebe Trevio,Kenneth D Butterfield.Honor Codes and Other Contextual Inlfuences on Academic Integrity:A Replication and Extension to Modified Honor Code Settings[J].Research in Higher Education,2002,43(3):357-378.

  [26]王娟.美国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方式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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