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建设情况简述

  一、引言

  在这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与此同时,国际形势日趋复杂严峻。面对种种困难和挑战,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改革,我们必须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培养人才、引领人才、成就人才,从而带动我国科技产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增长,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综合竞争力。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普及程度日益提升,办学类型趋于多样化,为进一步推动新时代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构建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必须尽快健全、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夯实依法治教的法律基础,建立起完善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二、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历史及现状简述

  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并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该纲领在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中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阐明了将马克思主义教育原理与中国教育实际相结合的教育思想,为我国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建设指明了方向。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为日后改革和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以《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有关教育条款为法律依据,政务院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高等教育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起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

  1956年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篇之年,在高等教育法制建设方面,我国也开始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建设道路。1961年9月,教育部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以规范高等学校发展,指导高等学校的各项工作取得进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在思想、组织等领域拨乱反正的完成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进入稳定发展时期。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正式建立,对于刚刚恢复的高等教育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对教育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大大增加教育条款的数量,重新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1995年3月1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基本法、母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使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步入正轨,在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教育立法取得显著成果,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制定与颁布,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和治理架构已基本形成。但同时应当看到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把发现问题、认清问题、解决问题贯彻到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不够完善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共同组成了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然而,目前这一体系仍不够完善,尚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1],具体表现在:一方面,现行高等教育的立法建设尚存在“缺口”,既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模糊和空白地带[2],且原则性太强,缺乏程序性,不利于高校的科学管理和建设。另一方面,配套立法相对滞后,一些条款的授权性规定提到的法条和规章迟迟未出台,加上区域差异等因素影响,导致多地教育主管部门对同一事项做出的解释和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这些都暴露了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中既存的不够完善、尚未形成有机整体的问题。

  2.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贯彻不够彻底

  政府方面,依法治教没有受到足够重视,没有真正成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普遍、自觉的行为,导致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实施难以收到实效,某些相关部门在决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并未贯彻国家教育政策法规,使立法的初衷和立法的精神大打折扣。高校方面,由于宣传和普及力度不够,部分管理人员未能全面理解并切实贯彻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些人受“法律虚无主义”影响,法制观念淡薄,甚至忽视教育立法,将已经出台的相关教育法规当作一纸空文[3],在处理实际工作中的高校管理及教育问题时缺乏规范性,完全按照行政思维建设高校,这样不仅可能使发展规划偏离实际,容易激发矛盾,影响高校教育的正向发展,更是损害了我国教育法规的权威性。

  3.缺乏政策法规监督体系和风险预估

  由于缺乏行政权力制度规范,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的监督机制未能突破体制壁垒,且因受上级监督机关与同级党委的领导和行政干预而难以独立运行,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4]此外,制定政策法规时,决策者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局限,对于潜在风险预估不足,无法及时预判或观察到政策实施所带来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并迅速进行决策调整。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在逐年递增,高等教育政策牵涉的范围越来越广,而国内外形势愈发复杂,充斥着各种不利因素,只有建立更加成熟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风险评估机制,才能为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保驾护航。

  四、关于切实加强促进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建设与落实措施的探讨

  1.加强“法随时转”观念,增强教育立法的程序性

  一方面,作为高等教育实施的基本准则,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健康稳定发展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持续深化、教育改革逐步推进的大背景下,一成不变的政策法规必然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建设必须坚持“法随时转”原则,切实考虑现实社会环境变化,加快立法进程,填补法律空白,提高立法质量,及时为教育改革提供引导和有力保障,同时巩固改革成果,加强教育立法与教育改革的相互呼应。[5]要加强程序观念,强化程序立法,让程序法制成为实体法制实现的基本保障。建议尽快制定和出台实施各部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力求打造一个内容详实、规范严谨、上下呼应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6]

  2.加强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宣传与普及

  针对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和高校管理人员缺乏法制观念、未深入学习和理解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等问题,应当加强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宣传与普及,让他们从根本上改变思想认识,自觉践行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宣传工作主要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重点放在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解读上,官方渠道发布的政策解读可以有效避免方向性的误解,防止后期出现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另一方面,各高校应积极组织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将理解落到细处实处,真正明确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其之间的权利义务。各院校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高等院校政策法规研究团体,创办专门性刊物,举行研讨会和学术沙龙,为有志于从事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的高校工作者提供学术交流的园地。

  3.加强执行监督,巧用大数据分析技术

  要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独立于执行机构之外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评估与监督组织,分离执行权与监督权,发挥约束作用,有效防止高等教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偏离。针对高等教育面临的复杂现状和存在的多风险因素,要利用好大数据分析技术,创新潜在风险评估手段,改革高等教育政策反馈——调整机制,将政策话语的风险值,政策执行者的配合度,利益相关者的政策参与度、回应度,政策效果的达成度等信息通过数据形式即时呈现,动态更新,将政策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于第一时间“可视化”,为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和改进提供客观依据,保证政策法规适合本土发展需求。

  五、结语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才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高等教育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温床。在保障和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过程中,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必不可少的一环。除了加快修订和出台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以外,高校工作者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理解和实施更是重中之重。只有回顾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百年建设历程,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综合改革现状,健全、完善和落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才能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韦昱.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建设情况简析[J].山西青年,2019(04):133-134.

  [2]赵雪.加强高等教育法规的基础建设[J].文学教育(下),2017(05):146-147.

  [3]李杨,陈婷.浅谈高等教育法规在高校教育工作中的践行[J].科教导刊(上旬刊),2017(07):16-17.

  [4]王美,曲铁华.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历史演进、现实困境与疏解策略[J].教育科学,2021,37(02):69-74.

  [5]李赐平.西方五国教育立法的主要特征及我国教育立法的借鉴[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3):103-106.

  [6]邓建平,薛贵滨.我国高等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3):33-37.

  [课题项目:本文系2022年全国高校就业创业特色教材立项课题 “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与就业指导”(项目编号:JC21135)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何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