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一流学科建设及其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摘要:我国法学一流学科建设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国家治理方式转变的体现。我国现阶段法学院校发展存在着同质化、大学理念行政化色彩浓厚、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定位模糊、法学课程体系不足、核心竞争力缺失、国际性视野不足等问题。法学一流学科的构建,应当以完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为重心,以具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国际化的视野为导向,为法学学科发展贡献中国方案。具体到学科建设,应当致力于差异化定位,着力培养新型复合型法学人才,设计科学合理的法学核心课程授课体系,扩大教师队伍规模、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重视案例教学法,拓展研究资源,树立跨学科、国际化的研究视角,为法学一流人才的培养打下基础。

  关键词:复合型人才;一流学科;法学教育;卓越计划

  2015年,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提出要加快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2017年《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也提出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建设。作为一流大学建设的基本单元——一流学科的建设既是基础,也是起点。具体到法学学科建设,早在2012年,为了解决法学学科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问题,教育部等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在建设“双一流”的背景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一流学科的建设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培养优秀法学人才、创建优秀法学学科的内容。

  一、我国法学一流学科建设的背景

  创建一流大学并非我国独有的政策,世界各国都立足于自身发展提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构想。以法国为例,法国在2010年启动了创建一流大学的“卓越大学计划”[1]。1995年日本学术审议会就提议建立卓越中心,日本于2002年、2007年分别启动了“21世纪COE计划”“全球COE计划”(Global Center of Excellence Program),并在此基础上于2014年提出“全球顶尖大学项目”[2]。韩国也先后推出了“智慧韩国21世纪计划”“世界一流大学计划”。[3]

  法学一流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具有时代意义。依法治国既需要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需要一大批优秀的法治人才,而法治人才的培养则取决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和进步。

  法学一流学科的建设更具有国际战略意义。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不仅仅是各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已经发展成为辐射全球、影响深远的全球化事务。中国在推动全球共同治理的事业上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其地位和影响力不容小觑。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事务中去,并积极地承担相应的职能。法律、法律人才是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创制国际秩序中的话语权、主导国际规则都需要日益完善的规则意识和卓越的规则治理人才。因此,应当将法学一流学科的建设与国家对外政策、国际趋势的发展相融合,从人才数量、质量和影响力实现法学学科发展、教育水平发展乃至中国影响力的全面提升。

  现阶段,我国法学学科的建设水平距离法学一流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据2018QS世界大学排名,世界法学专业TOP50中仅包含2所我国大陆地区高校,分别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从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已经有若干个大学中的法学学科建设较为成功,并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认可,但是总体上,一流的法学院数量仍然非常稀少,且未建立均衡稳定的法学一流学科群。

  根据2017年教育部等发布的《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法学一流学科的名单包括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六所高校。从国家政策层面看,上述六所高校将会成为我国法学一流学科建设的主体单位。但是,此次法学一流学科的遴选重点在于建设而非身份认定,对于法学一流学科的思考及其标准,是众多法学院校及法学教育者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法学人才培养、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命题。因此,对于世界法学一流学科内涵及建设方式的探知,不仅有助于若干高校在既有的身份上科学认知如何开展建设,更深刻影响到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及未来。

  二、法学一流学科评价的国际视域

  根据2018年QS世界大学法律专业排名,哈佛大学名列第一。其分别从学术声誉(Academic Reputation)、雇主评价(Employer Reputation)、论文的引用率(Citations per Paper)、H指数(H-index Citations)这四项标准对全球高校进行考察。作为后发国家,不论是大学还是学科的建设与完善,通常都是建基于对欧美发达国家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模式的借鉴之上。虽然对世界一流大学并未形成完全的共识,但是从认可度看,不论是从数量还是地位上,英美两国都居于前列。这些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院校,具有以下鲜明的特征。

  (一)注重学术自由与思辨型人才的培养

  学术自由强调研究者在进行研究时不应当有价值预设和研究禁区,充分尊重主体和思想的多元化,进一步激发学术热情,实现学术能力的提升。学术自由是国际公认的大学教师的特权。[4]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真理的保障,也是其基本权利。

  从学术自由的内涵出发,享有学术自由的主体不仅仅包括大学中的教师,更应当扩展至所有的研究者,对于人才培养同样适用。具体到人才培养方面,学术自由是指在培养人才时应当设立较高的标准,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辨性思维,激发学生自主进行深度思考,不迷信权威、不迷信既有结论。

  成功的法学教育是培养学生养成“像法律人那样思考的思维”[5]。法律人思维对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至关重要。什么样的思维才是“像法律人那样思考的思维”?这一问题的答案应当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特点结合起来。法学学科最明显的特点是逻辑性。总体来看,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两类,第一是事实认定,第二是规则适用。不论是事实认定,还是规则适用,都是一种“判断思维”的体现,都需要以严密的逻辑推理为基础。

  法律思辨性人才的培养重在提升学生自主思考、批判性思考的能力。逻辑思维是法律思维的基础,批判性思维则是思辨性人才养成的持续动力。批判性思维是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思想独立和观念创新的重要前提。[6]批判性思维重在强调学生的质疑精神,鼓励学生从问题出发、积极探索。

  (二)在思辨性思维之外,同样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作为整体法律素养的外在显现——法律实践能力也受到世界知名法学院的重视。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例,作为培养了许多法学与政治界人才的高校,哈佛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817年,在各个方面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力。哈佛法学院学生的学术研究均是围绕着案例教学方式(case-system)[7]展开的。除此之外,其在2006 年10 月通过了课程改革方案,该课程改革包括三个方面:“立法与规则”(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国际法/比较法课程”(international/comparative courses)、“问题和理论”(problems and theories)。[8]

  该方案的目的是关注法学教育在职业发展中的前提性功能,并认为法学教育应当在人才培养的思维中注重诸如职业发展、领导力等要素。

  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耶鲁大学法学院也提供了丰富的样本。耶鲁大学法学院将法律和其他社会科学进行整合,使得法学教育更加高效,与政策、社会联系更加紧密。[9]耶鲁大学法学院设置了30多个法律诊所,为学生提供各式各样的课题,以增进学生的实践经验。这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视来源于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不仅仅是一系列法律规则,更被视为是改善社会的重要力量和培养人才的准则。

  (三)注重对法学教育资源的全方位投入

  法学一流学科中有一批一流的法学教师。法学教育既具有教育性,也具有法律性,[10]这就决定了实施法学教育的主体,即法学教师应当是教育性和法律性的结合体。在法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均供职于一流的法学院校,这些学识渊博、精于专业的学者对培养优秀的法学人才至关重要。

  法学一流学科中有丰富的研究资源。丰富的研究资源有助于学生在学习与自我学习中提升自主学习、探索创新的能力,并能够确保获得法学领域内最新、最全面的学习资料及资源。图书馆应当在资源种类、数量及类型上满足研究多样化的需求。世界著名法学院校的图书馆馆藏包括卷帙浩繁的法典、判例、法学著述等。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例,兰德尔认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最根本的东西就是其图书馆。他将图书馆之于法学院比作化学家、物理学家的实验室、自然科学家的博物馆。[11]哈佛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不仅是世界上最大的法学图书馆,更是一座法律博物馆、展览馆,展示了其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12]这些馆藏资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及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获取巨量资讯的途径。

  (四)培养学生个人担当能力与社会责任感并重

  世界一流法学院校十分重视培养学生个人的担当能力与社会责任感的结合。哈佛大学在其招生主页上写到:“我们寻找有前途的学生,他们能够在大学期间为哈佛做贡献,能够一直为社会做出贡献。”耶鲁大学在其网站主页上写到:“许多年前,耶鲁大学前校长金曼·布鲁斯特(Kingman Brewster)曾写道,选择未来的耶鲁学生,是在寻找那些能够充分利用聚集在这里的非凡资源的人,那些有兴趣发挥自己才能的人,以及那些具有杰出公共动机的人……耶鲁大学必须做出明智的选择,即在耶鲁的帮助下,这位候选人是否能在其所做的事情上成为领导者。”这些著名院校的要求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不仅关注候选人的个人能力及水平,更关注该候选人对于社会的关注、对个人社会责任感和价值使命的热情。这种理念既是这些著名院校遴选学生的标准,同样是也是对学生进行培养的重要内容。

  个人的担当能力与社会责任感的结合体现了学生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结合。法学一流院校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时都注重与自身专业的结合度,在专业技能中体现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彰显对社会价值的追求。

  (五)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

  一流大学的标志性贡献体现为大学在学术上的标志性成果及其社会影响力。[13]这种社会影响力在全球范围内都有广泛的体现。世界上的法学一流学科同样在世界范围内的法学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综观那些优秀的法学院校,为本国培养了大量的著名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这些优秀的学者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与此同时,一流法学院校还吸引了其他国家优秀的法学学生前往求学,这些优秀的法学人才在以后的职业生涯发展中都成为了各个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人物。

  三、对我国法学一流人才培养模式的检视

  我国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恢复重建政法院校、法律系,距今不足半个世纪,可以说,法学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比较年轻的学科。虽然法学学科的建设时间比较短,但是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从数量上看,全国普通高校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已达600多所。从法学学科的综合情况看,多层次的法学院校及培养途径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输送了大批人才。

  但是,法学学科在发展中所呈现出的特征也显露了法学学科发展的一些弊端。这些弊端既体现了我国高等教育总体发展的一些共通性问题,也是受到法学专业独特性影响的结果。

  (一)对法学教育大众化的警惕

  近年来法学教育迅猛发展,各个理工科院校、师范类院校纷纷开设法学专业,一时间法学成为了人人追逐的显学。从培养途径看,既有普通高中招生的法学本科,也有函授、电大、自考、夜大、业大等多种形式的成人法学教育,这些教育形式构成了法学本科教育多样化来源。从规模看,本科院校中具有法学本科专业的有628所,约占全国本科院校数量的51%。全国研究生培养单位共793个,其中有法学硕博士学位点或法律硕士点的培养单位有248个。[14]

  随着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法学教育中所产生的问题也逐步显现。法学院校的发展呈现出高速扩张及急剧扩大的趋势,这无疑增加了建设世界法学一流院校的资源。但是,建设优良的法学院校,除了要注重各种有形、无形的投入与产出,还要关注影响这些投入与产出的因素。[15]也就是说,法学一流院校的建设和培养绝不仅仅是简单的财力投入与人才引进,还应当将更多的人才培育与法学精神塑造相关的因素考虑其中。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应当遵守其应有的规律,在创新中注重内涵,避免为了创新而创新。[16]这一观点同样适用于讨论法学教育的定位这一问题。一方面,近年来法学发展呈现蓬勃之势,人才培养的规模骤增;但另一方面,大量毕业的法学专业的学生似乎并没有成为一个能够具有“法律人思维”的优秀法律人才,这其中也包括许多从优秀法学院校毕业的学生。这不禁使人疑问:如果盲目追求法学教育的规模,是否会对人才培养的目标造成影响?诚然,从法学教育的扩张规模和法学毕业生的数量看,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教育的大众化,这种现状与法学教育扩张的目的是相一致的。但是,立足于法学学科的特征,大众化的培养目的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地审视,因为法学不仅仅是一门训练可得的技艺,更是一门需要系统钻研的科学。法学的大众化不可避免地将会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法律人才的大众化与平庸化,这种趋势也必然无法达到建设法学一流院校的目的。

  (二)实践教学的形式化有余而实质化不足

  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日益得到认同。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特别强调了法学学科的实践性,并指出实践性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位置。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有益教学的方式从西方的法学院引入到我国。不论是案例教学法还是法律诊所的推广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理论教学的不足。但是,实践教学的作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反,必须根据实践教学在我国的具体运用来检视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从目的上看,实践教学因具有具体性、参与性,比理论教学更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但是,实践教学在我国的发展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运作模式单一、资金渠道狭窄以及学生参与度不足。[17]这些弊端也显示出了实践教学的形式与实质的区别。我国现在仅仅是达到了形式上的实践教学,即将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学生参与具体的法律代理等充实进教学的课堂。但是,实践教学的实质性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解决。例如,案例教学法的成功实践首先依赖于一系列完备且充足的课程设计,而这一切又离不开具有经验的教师,法律诊所的推广也需要依赖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投入。如果仅仅是简单地在理论教学中穿插具体个案的简单分析,又或者是无法实现个人充分参与的法律实践,这些都没有真正认识到实践教学的实质。

  (三)国际化视野不足

  国际化视野决定了大学及学科发展的未来及高度。对于何为法学一流学科,我们多是把目光投向英美等国家的名牌大学。这些被世界所公认的一流的法学院校在法学知识传授、人才遴选门槛上都具有非常明显的国际性。我国法学院校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日益关注国际性的问题,但是这种关注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法学教育方式上对国际通用教育方式的吸收不足,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上仍然缺少与国际对话的意识与能力。

  四、完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路径

  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完善不仅需要关注学科定位,还应当关注课程设计、资源投入等问题。

  (一)避免法学院校定位同质化

  同质化的最主要表现就是所有院校的发展都秉持同一套固定的规则并达到相同的目标。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教育的同质化与需求的多元化之间的不匹配。[18]世界一流大学应当是一个生成而非构成的过程。[19]每个大学应当有自己的定位,以不同的定位、特色和学科体系来满足社会不同的需求。[20]这一概念同样适用于法学一流院校建设的思考。具体到法学发展,我国法学学科的建设总体还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各个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因地制宜的规划与设计。每个法律院校在教育标准和质量方面应当在“共性”的基础上,保有各自充分的自由空间以探索“个性”。[21]

  避免同质化首先要明确的是法学教育中什么是最重要的。教育是连续、渐进、非决定性的,如果将某些发展理念应用于教育,教育反而会受到损害。[22]因此,法学教育理念的设定和培养不应当以经济发展的某些理念为依据,更不应当将发展的重心放在效率及表面化的收益上。具体来说,法学教育应当回归到教育的本质目的上,即培养受教育者的认知能力、学习能力及判断能力。基于这个目的,法学教育同样应当做到以人为本,以个人的发展及认知为本,只有培育了优秀的人,才能会产生优秀的法学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法学院校发展的同质化问题也是我国高校教育的一个缩影。在由政府主导的教育评价机制下,评价标准自然而然地就成为了各个院校竞相参照及出台对策的标准。在去同质化的改革下,应当明确:法学一流院校的建设并没有普适的标准范本,任何可以借鉴的有利因素都应当与各个院校自身的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这一理念也为我国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所认同。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强调,应当分类管理、差异化发展,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因此,高等教育的评价机制应当注重评价要素的包容性和个别化。此外,法学一流院校的认定应当具有科学性和流动性。对法学院的评估或者排名应当以标准化的信息披露为前提。[23]只有充分的信息披露才能将具有一流教育水平的院校识别出来并获得良好的持续性发展。

  (二)培养新型复合型法学人才

  法学应当以复合型人才为培养目标,既注重理论知识的建构,又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并存的学科,理论知识与实践理性是法学人才培养中不容忽视的两大领域,两者不可偏废。传统的法学教育一般都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授,这种对理论知识的重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世界多元的融合,法学教育应当具有复合性这一观点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学教育不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更要关注学生整体法学素养。

  新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当以法学素养的培养为基点。人才培养重在如何设定人才培养的起点和核心。公正、效率、人权保障等价值都是法学及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而其中公正应当是法律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培养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应当成为未来法学教育的基准。[24]只有深深信仰公正,才能具备法学学习及研究的重要素质。

  在培养目标上,法学教育应当是应用人才、研究人才与社会管理人才的共同培养。[25]尽管法学教育领域内的精英教育与通识教育之争已经由来已久,但是这一争论的结果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究竟应当培养何种类型的法学人才这一问题。实际上,法律人才绝不能以某一项单一的技能作为培养目标,如果想要通过培养一流的法学人才来实现建立法学一流院校的目的,那么法学人才就应当满足“一流”这一标准。法学向来具有综合性的特征,从其起源历史看,法学教育及法学研究源远流长,与哲学、神学等古老学科密不可分;从其学科发展及学科应用看,法学又是一门立足实践、密切回应社会现实的学科。因此,法学人才的培养也应当是以综合型人才培养为目的的。

  (三)全方位改进法学教育方式

  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式决定了法学教育能否实现既定的培养目标,进而决定了法学院校的长期发展及影响力。我国已经有部分法学院校对教育方式进行了改革,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立足于一流学科建设的要求对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改革进行了探索,具体包括课程体系、内容、教学方法等。[26]具体来说,改进法学教育培养方式应当从五个方面着手。

  第一,注重法学核心课程的基础性地位,并设计科学的核心课程授课体系及顺序。法学课程是培养法学人才的主要渠道,在法学教育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立,基本控制了法学教育的质量。[27]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内容,法学核心课程有十四门,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这些核心课程涵盖了法学的各个学科,较为全面。但是,法学教育的质量仍然有待提升。这说明,法学核心课程仅仅关注内容的全面性是不够的,还应该实现核心课程设计的合理性,真正发挥培养优秀人才的目的。

  法学核心课程在设计时应当关注课程之间的关联性,体现初级课程与进阶课程的区别。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优秀法学人才的培养需要各种内容丰富的课程,知识之间也并没有有用与无用之分,但从知识吸收的过程看,各种知识之间存在基础知识与进阶知识之分,在学习一门课程时,应当有相应的知识储备作为铺垫。只有遵循这种设计顺序,才能使得各门课程发挥最大的作用,避免出现课程预期目标与学生知识水平不相符合的情况。课程之间的关联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学核心课程在设计时应当注重法学方法论的基础性地位,应当将法学方法论列为法学的核心课程。[28]法学方法论是所有课程的基础,只有在进行法学学习时尽早地掌握法学方法论的内容,才能够游刃有余地使用法学方法论来学习各个部门法,并锻炼自己深入思考、批判性思考的能力。二是法学核心课程内部仍然可以分为主要核心课程及非主要核心课程。这一分类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以研究方向为导向的。例如,对于刑事诉讼法来说,民商法与其之间的关联较弱,但是宪法、刑法与其之间的关联则非常密切。因此,可以针对不同的课程,列出与其关联性较为密切的主要核心课程,并辅之以非主要核心课程,作为提示学生选课顺序的指引。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就体现了这一特点: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教育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学生在课程选择计划上更多的指导,以此帮助学生制定更合理的学习计划。[29]这一思路可以帮助学生在核心课程的体系内根据自己的知识基础及兴趣尽可能合理且高效地制定课程选择的顺序,核心课程也能够发挥更大的效果。

  法学核心课程在设计时还应当体现思辨性与实践性的合理配比。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应当有复合型法学核心课程作为支撑。因此,法学核心课程在设计时,应当体现思辨性课程与实践性课程的合理配比,并注意,实践性课程在设计时,应当走出课堂,真正做到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提升技能。有学者建议,应当注重法学伦理教育,法律伦理教育包括法律制度伦理教育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30]这一观点就体现了法学课程在设计时不能忽视实践问题、法律职业伦理问题。法律职业问题在未来法学教育中将会越来越重要。其原因在于,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将会越来越完善。以律师行业为例,不论是国内业务,还是国际业务,都对法学院校在人才培养上提出了更为明确且严格的需求。因此,法律职业伦理及相关课程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第二,通过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扩大教师队伍规模、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在学科建设上,不仅应当注重有形的投资,还应该注重人才引进和培养。因为人是决定学科产出的关键因素。[31]教师队伍的规模与结构决定了法学教育培养的可行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规定,原则上,法学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应当配备1至2名专任教师任主讲教师。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应当高于90%。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专任教师队伍应当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教师队伍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的专家。各专业师生比不得低于1∶17。在建设法学一流学科时,应当以该标准为最低标准,提高高学历教师的比例,并注重教师的年龄结构、教育背景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扩大教师队伍规模、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的同时应当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大学的理念在我国仍然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强调的主题。有学者总结指出,虽然我国现阶段的可操作性测量指标已经达到世界前列,但大学治理、大学文化与精神、大学理念仍旧与世界一流大学存在差距。[32]也就是说,虽然从各个量化的指标看,我国大学的发展在某些方面成效卓著、发展迅猛,但对于产生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得到世界同行的认可,并跻身世界一流大学,我国还需要注重大学精神与大学理念的长期培养。

  第三,除了通常为大家所熟知的教育方式,法学作为一门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学科,其特有的教育方式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在世界上有普遍影响力的著名法学院校均对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予以关注。这一教学方式也越来越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学院校所认可。有学者主张可以适当借鉴德国的案例研习课这一教育方式。[33]实际上,无论是案例教学法还是诊所式教学,都是为了培养学生在创新能力、批判思维的能力之外的实践应用能力。

  第四,研究资源在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中处于核心硬件的地位。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下,信息爆炸与更新都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高速增长,不论是法学教育还是法学研究,新型的研究资源和数据库都是开展相关工作最重要的知识载体。此外,这些丰富多样的研究资源也为提升自我探索和自我学习能力提供了可能。因此,在进行法学一流学科建设时,绝不能忽视研究资源的重要性。法学院校应当购买多样、齐全且权威的藏书、期刊、数据库及其他电子资源并积极推广高效科学的资源检索方式。

  第五,树立跨学科、国际化的研究视角。跨学科、国际化研究视角的缺失对法学教育及法学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着法学学科本身的日益成熟而愈来愈明显。法学并不是一门孤立的学科,如果仅仅将法律作为研究的起点,简单地使用法教义学的方式进行研究,法学的生命力将很快穷尽。

  树立跨学科、国际化的研究视角是大学发展的趋势。不论是世界法学一流院校,还是致力于建设成为世界一流水平的法学院校,都对政治、经济、社会领域内的问题予以关注,将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这一目标的设立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法学的发展与改革必然离不开时代的发展与改革,法学教育的人才也应当是时代性的人才。因此,应当在法律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内充分发挥法学的作用,尽可能扩大法学的影响力。同时,法学研究应当具有综合性,任何法律问题,都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文本的问题,而是与政治、经济、社会等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大量的新兴现象及技术层出不穷、日新月异。这些现象既为法学教育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为法学教育的发展及应变提供了更大的挑战。因此,法学教育应当充实国际化的、综合化的教学内容。[34]一方面,法学教育理念超出了国界的范畴得以广泛传播,那些更具有合理性、设计更为科学以及符合法学学科规律的教育方式迅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另一方面,一些衍生的跨国性的法律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各个国家在全球性法律问题上的互动及交流。

  跨学科视角要求在法学教育中引入其他学科的教育,诸如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培养学生跨学科的知识结构、思维能力以及专业技能。在美国,法学一流院校的老师,其中有很高一部分比例都是其他学科出身,例如社会学、经济学等。[35]这些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与视角极大地扩展了法学研究及法学教育的内涵。

  (四)鼓励国际化的交流与合作

  一所世界一流大学必须在世界范围和统一的尺度上竞争,[36]一流的法学学科亦然。法学一流学科的建设不仅需要树立跨学科、国际化的研究视角,也需要鼓励国际化的交流与合作。这里所指的国家化的交流与合作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教师的国际交流。教师的国际交流有助于其了解学术研究的动向,既可以提高高校的学术声望和影响力,也可以增进国家之间的交流。[37]其二,学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拓展国际交流的方式,不仅可以使学生本身开阔视野、提升竞争力,还可以提升我国法学院校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其三,师生组成的国际化。在建设法学一流学科时,不应当仅仅考虑本国的教师资源与生源,还应当注重师生组成的国际化。人员组成的国际化一方面体现了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多样性和包容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扩大我国法学院校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

  五、结语

  法学一流学科的建设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命题,而是与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世界一流学科同步推进的。从更广阔的背景看,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是我国国家发展和国家治理的具体举措。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一带一路”的推进需要强有力的推动,人才在社会发展、全球交往中的核心势能日益凸显。法学教育应当实现“立足本土、面向全国,立足中国,面向世界”[38]。优秀的法学人才不仅应当熟悉其他国家语言和国际规则,具有前瞻性的国际视野,还应当意识到中国在“一带一路”及世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更应当精准认识全球格局的新局势,在具体建设上实现中国与世界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促进,将国际标准与中国模式、中国经验与中国情境相融合,建设中国模式的世界法学一流学科。只有在理念上贯彻学科建设的中国特征、中国影响力,才能真正建成符合中国国家战略与国家发展的世界一流高校与一流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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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志萍)

责任编辑:陈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