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行动到社会性别主流化: 高校校园性骚扰治理路径探究

  摘要:借助网络曝光和惩治高校校园性骚扰的网络行动,与一般以维权为目的的网络行动之根本不同,在于其是作为一种外在推力在参与针对校园性骚扰的大学治理。这种以网络行动参与校园性骚扰治理的“抄近路”做法,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种种局限。面对经由网络行动而赫然呈现于大学治理视野的性骚扰问题以及网络行动所存在的种种局限,高校必须调动自身内生动力,主动承担起治理校园性骚扰的主体责任,并赋予大学治理以社会性别意识,探索校园性骚扰治理的长远路径。国际社会和高等教育领域推行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与策略,可以作为我国高校探索校园性骚扰治理路径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校园性骚扰;大学治理;网络行动;社会性别主流化

  2018年11月16日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本文简称《准则》),第六条要求高校教师“言行雅正”,并明确提出“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继2014年9月《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高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来,教育部再次明文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而且与《准则》同时印发的还有《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本文简称《意见》),其中“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等规定,使得《意见》更明确、更具操作性。教育部正式文件所提及的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性骚扰”,国际学术界曾经将其界定为“学术性骚扰”(Academic Sexual Harassment)。1980年Frank J.Till最早提出这一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利用权威强调学生的性特征或性认同,这种行为阻碍或损害了学生对于全部教育福祉、教育氛围或教育机会的享有。”[1]学术性骚扰在我国更为普遍地被称为校园性骚扰,有研究者将其定义为:“‘校园关系’中的强势方(教师、校领导等)出于追求性刺激的目的,对弱势方(学生)实施的带有‘性’意味的行为,这类行为违背弱势方意愿,并会使其产生身体或心理上的不适。”[2]学术权力滥用是校园性骚扰的根本特征,这一特征尤其突出地体现于高校校园性骚扰。

  继2014年我国南方某大学校园性骚扰被网络曝光之后,近年来我国高校校园性骚扰事件数度引发大规模网络围观和网络舆论风暴;在学术研究领域,关于校园性骚扰的研究也在逐步推进,校园性骚扰从一个被学术研究忽视与回避的问题,已经发展到了概念被清晰界定、发生原因被深入探究、防治机制被全面思考的阶段。然而,综观目前关于高校校园性骚扰的相关研究,笔者认为,后续研究还应当对这一现象予以关注,这就是屡屡出现的依靠网络举报和网络舆情而达到“反”校园性骚扰目的的“网络行动”。同时,后续研究除了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继续探讨高校校园性骚扰防治问题,还有必要将该问题置于高等教育尤其是大学治理的视野下予以教育语境的反思与探究。

  鉴于以上的思考和分析,本文提出:我国大学治理校园性骚扰的行动路径,亟需从依赖网络举报和网络舆情以达到惩治当事者的网络行动,朝向大学治理的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迈进。为了论证这一观点,很有必要首先回顾针对校园性骚扰的网络行动,并对其予以一番理性审思。

  一、指向校园性骚扰的网络行动:2018年主要事件回顾

  自2014年至今,已有多起高校校园性骚扰事件被网络曝光,而2018年则是曝光最为密集的一年,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有三起,笔者将其简称为“A大学陈某事件”、“B大学沈某事件”以及“C大学张某事件”。事件当事人陈某、沈某和张某均系知名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学科领域杰出学者,都曾荣膺教育部“长江学者”称号。遭受这三位大学教授性骚扰者均系与其存在学术关系的女生,有的是其直接指导的研究生或授课对象。三起事件均经历了由受害者学生或知情人士网络公开举报而引发网络风暴、继而涉事教师被快速处理这一过程。这三起反校园性骚扰事件都可以被视为具有维权性质的网络行动,然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这种指向高校校园性骚扰的网络行动,与一般以维权为目的的网络行动存在着根本性差异,这种差异体现为它的根本指向是大学治理;换言之,指向校园性骚扰的网络行动从本质上讲是以网络为媒介、以学生和社会人士为主体参与大学治理的行为。而且,这种网络行动尽管包含着来自校内学生的力量,但从根本上讲属于源自互联网的“外在推力”①。为了论证这一观点,需要回答两个问题:其一,为何经由网络曝光校园性骚扰的行为是一种网络行动;其二,为何这种网络行动属于大学治理的范畴。

  网络行动(Online Activism)也被称之为赛博行动、数字行动或网络行动主义,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或依靠互联网而得以增强的在线集体行动。[3]网络行动除了带有激进政治色彩,也涵盖环保、女权及种族等诸多微观议题。所以,有学者认为应宽泛理解网络行动,并将其定义为“以网络为基础的倡导、争辩或抵抗变迁的各种集体行动”[4]。综合互联网时代各类网络行动以及相关研究,可以发现网络行动的主要特征无外乎如下三点:一是参与主体为各类身份的网民;二是行动目标以权益维护为主;三是行动方式具有网络抗争特征,即以互联网为平台、以较为激进的方式予以抗争,如公开曝光、联名致信、声援、请愿等。基于网络行动主要特征可以发现,上文所列学术性骚扰事件具有如下共同点。

  其一,就参与主体而言,直接发起网络曝光者是由受侵害学生本人或知情校友与媒体人、公益律师等组成的集体联盟②,参与声援者则包括在校学生和校友③;推动舆论关注、形成强大舆论压力的则是网络媒体和广大网友;涉事教师所隶属学术或行政组织发表的网络声明也具有舆论发酵与导向作用④。

  其二,就行动目标而言,三起事件均直指师生之间的不平等权力关系,均系弱势方(学生)公开揭露与抨击强势方(知名教授)权力滥用和道德失范;其目的除了惩治涉事教师、为受伤害学生“讨回公道”,还包括呼吁高校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维护和保障学生权益。

  其三,就行动方式而言,其激进色彩主要体现为网络实名举报、公开曝光证据以及网络声援和联署公开信,有的高校甚至出现线下集会抗议;其网络化特点则表现为选择网络社会化媒体作为事件的曝光平台⑤。社会化媒体支持用户生产内容,并能够快速实现信息的裂变式人际传播,有利于引发网络集群效应和大范围舆论关注;而主流网络媒体和高校官网对于事件在短时间内的裂变式传播也起到了助推的作用⑥。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目前以网络为平台发起的反校园性骚扰行动属于网络行动。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何以认定这种网络行动与大学治理存在关联?自2014年以来,网络社交媒体逐渐成为曝光校园性骚扰的主要途径,虽然举报者的目的主要是惩治涉事教师,但近年来多起反性骚扰网络行动已不再仅仅满足于处罚个别教师,包括师德规范、校园安全、学生权益等原本属于大学内部治理范畴的事务,正逐渐被纳入反校园性骚扰目标体系。正如反性骚扰网络行动中女权人士所言:反性骚扰网络行动并不仅仅是向性骚扰宣战,这场通过社交媒体掀起的行动正引导人们关注社会的制度设计以及组织文化。中国反校园性骚扰行动同样也由曝光和谴责个别滥用学术权力的教师,进一步指向对大学治理机制的追问。

  大学治理的基本特征即多元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这一点也是学术界关于大学治理所达成的普遍共识;大学外部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市场及社会,大学内部参与主体则包括“校-院-系”不同科层机构以及教师、学生和行政管理人员;而大学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力、权利及责任的协调。显然,从大学治理理论视角来看,近年发生的反校园性骚扰网络行动除了具备网络行动的色彩,还具有参与大学治理的趋向。由在校学生、校友、媒体人士及广大网友组成的多元主体,正向长期空缺性别意识的大学治理机制发起质疑、提出要求;学术权力关系中的弱势方学生也打破沉默开始发声,要求高校加强对学术权力的制约。而面对大学公共事务很少公开表态的院系行政以及教师个人和组织,在近年来反校园性骚扰事件中也开始参与其中,而这也正是现代大学治理的主要特征。

  然而,从大学治理的视角来看,这种以反校园性骚扰为目标的网络行动,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局限性。正是由于其局限性的存在,大学自身才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起治理校园性骚扰的主体责任。

  二、以网络行动治理校园性骚扰:“抄近路”的作用与局限

  上文所提及学术性骚扰事件,其举报或曝光均选择以网络为媒介,虽然也有当事人曾经致信学校纪委,但他们并未等待纪委作出最终决策即转向网络社交媒体;高校相关部门也表现出迫于舆论压力而快速回应这一共同点。观照近年来其他多起引发舆论哗然的类似事件,不难看出,网络不仅渐成高校学生和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校园性骚扰的一条“近路”,而且这条“近路”还挟裹着高校行政甚至学术组织不得不采取“短平快”的方式仓促应对被网络曝光的事件。从大学治理的视角来看,这种“抄近路”的做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局限也是客观存在的。鉴于目前关于大学治理的理论研究较多关注大学治理中权力或力量的冲突与平衡,因此从大学治理权力维度出发反思针对校园性骚扰的网络行动,可以对这种“抄近路”做法予以管窥。

  “抄近路”方式借助互联网对学生予以了极大流量的权力“充值”,使得传统上处于大学治理权力格局弱势一方的学生,因被快速“赋权”而转化为权力强势方。网络社交媒体为用户生产内容并自行上传和传播提供了极大便利,发声权利突破了权力和资源的局限,即便草根阶层或弱势群体也有机会通过互联网获得众人关注和支持。“互联网实现了对话语权的重新分配,使不同阶层的人得以迅速联合起来,从而有效地聚集无数微小的力量,在网络空间中酝酿发展集体行动,并在全球范围进行了力量的整合与协调。”[5]在网络自媒体世界,关注就是权力的赋予与增强,微弱声音、单个事件只要获得足够关注就能变成舆论风暴,形成巨大冲击力。校园性骚扰事件曝光后在网络世界的快速扩散,使得原本保持隐忍、沉默的被伤害学生,迅速获得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关注,校友、网民与媒体的转发与发声使得个体行为演变为集体行动,无数网友与原本噤若寒蝉的被骚扰学生守望相助,由此而骤然扭转了校园性骚扰治理中的权力格局——原本处于主动地位的高校行政变得被动,作为学术关系中强势方的涉事教授,其权力也难以匹敌拥有强大网络支持的学生,甚至难以发声或辩护。

  权力格局的改变能够敦促或迫使整个事件的治理朝向最有利于被骚扰学生的方向发展,而且由于网络强大的自组织能力,利益相关者、社会力量会在短时间内形成临时性结盟,对校园性骚扰事件的调查与处理产生影响。从这一点来看,校园性骚扰的治理结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动,原本由高校行政、院系及学术组织为主要成员的治理结构,新增加了学生、校友及其他社会主体,由此而形成更加多维度的治理结构。在权力格局变动及其影响下治理结构亦发生变化,校园性骚扰的治理往往会呈加速度推进,快速回应和满足举报者诉求、迅速平息网络舆情,成为高校应对性骚扰事件的常见策略,也成为性骚扰事件曝光后公众的强烈要求;最终结果是在网络风暴之后数日,校方便“高效率”出台事件的处理结果。

  为弱势学生强力赋权并骤然改变大学治理结构,直至促使事件的快速处理,这是以网络行动方式治理校园性骚扰所体现出来的主要积极作用。然而,积极作用之中也伴生着种种局限性,概括而言,其局限性体现为如下三点。

  首先,被强大网络力量赋权的学生,往往会要求校方快速处理事件或迅速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一旦其要求难以得到满足,则可能会以激进方式对校方施加压力,或制造新的网络议题、形成新的舆论风暴——“期待改革立刻掀起,不然就采取激进行动”[6],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高校学生集体行动无不体现这一倾向,所以,被网络舆论强力赋权的学生,也有可能出现权力的滥用。正如有研究者指出:“学生权力在大学的复合共治结构中,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运行。”[7]网络行动频发时代的大学治理,在切实保护学生权力的同时,也需对其予以必要的控制或制衡;一旦学生的权力失控,则可能导致更为激进的街头行动,如大规模抗议、静坐、示威游行等。

  其次,针对校园性骚扰事件虽然形成了大范围声援或成立了某些临时性联盟,但无论是声援团体还是临时联盟,都是由互联网中分散的力量节点所组成,尽管在短时间内能形成集体认同、结成利益共同体,但其分散性和个体性终是难以避免;其集体行动从根本上讲也是无组织的、自发性的和运动式的行为,往往快速聚集、快速消失。如若缺乏具有强大凝聚力的意见领袖以及可持续运转的组织机制,这种临时性和运动式的网络行动,难以针对校园性骚扰事件展开系统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也难以长久存在于大学治理结构、成为能够持续影响大学治理的社会力量。

  此外,高度依赖网络、主要在制度体系之外寻求解决办法的网络行动,往往只能借助舆论压力实现快速处理单个学术权力滥用者的效果,而难以对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形成持久的影响。而且,涉事高校仓促应对强大舆论压力,无暇顾及全面和深入的真相调查,有可能导致处理结论失当;或者因为仅仅停留于“一事一议”或“举报一件、查处一件”,而难以建立健全校园性骚扰防治的长效机制。

  所以,对于校园性骚扰治理而言,网络行动这条“近路”并非长久之计;面对剑指校园性骚扰的网络行动,大学必须意识到提升自身治理能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校园性骚扰的网络行动所指向大学治理机制的力量,从根本上讲属于“外在推力”;面对这种“外在推力”,大学不能仅仅是迫于舆论压力而忙于应付,不能仅仅满足于单个事件的快速解决,而应当自觉地、主动地去完成针对性的建设和改革。当代我国大学治理应处理好外在推力与内生动力的关系,应增强大学提高治理水平的自觉性。B大学校园性骚扰事件曝光后,该校率先启动了校园性骚扰防治机制的建设并承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2018年11月教育部再度就性骚扰问题予以明令禁止,这些举措均说明高校已经开始调动自身内在动力以有效治理校园性骚扰。然而,未来究竟如何治理校园性骚扰,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三、校园性骚扰的治理路径:大学治理的社会性别主流化

  指向校园性骚扰的网络行动,其根本目的即要求大学治理改变对性别问题的回避或沉默,正视并解决高等教育领域内的性别问题。因此,从大学治理的视角看,校园性骚扰在高校的屡屡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大学治理机制“社会性别意识”⑦的缺失。据此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剑指校园性骚扰的网络行动之最为积极的作用,就是借助巨大的网络舆论力量“强行”将“社会性别”呈现于大学治理的视野,令现行的大学治理机制不得不面对以性骚扰为典型的社会性别问题。面对网络行动推入的“社会性别”,长期空缺社会性别意识的大学治理难免被动应付或茫然不知所措。为避免“抄近路”所造成的种种弊病,也为了避免因“慌不择路”而付出的不必要代价,高校必须改革针对社会性别所一贯保持的回避或缄默态度,主动赋予大学治理以社会性别意识,并积极探索校园性骚扰治理的长远路径。显然,这种路径的探索,必须紧密结合与“社会性别”相关的理念或战略;鉴于此,欧美大学较为普遍贯彻执行的“社会性别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理念——也是国际社会和我国为推进性别平等与女性解放而广泛推广的战略,可以作为我国高校探索校园性骚扰治理路径的参考和借鉴。

  社会性别主流化正式提出于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自此社会性别主流化被确定为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联合国对其的定义是:“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上评估所有计划的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方案)对男女双方的不同含义。作为一种策略方法,它使男女双方的关注和经验成为设计、实施、监督和评判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所有政策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男女双方收益均等,不再有不平等发生。纳入主流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男女平等。”[8]二十多年来,社会性别主流化在全球逐步得到贯彻实施,指导并促进了社会各领域的男女平等和女性解放。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关键内涵即社会性别进入决策主流。国际社会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实践经验主要包括如下步骤和方法:(1)明确而坚定的政治承诺;(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3)社会性别培训和能力建设;(4)社会性别分析;(5)社会性别计划;(6)社会性别平等政策/法律/计划/项目的执行;(7)社会性别评估。[9]以这些经验为参照,同时结合大学治理的基本结构与基本规律,大学治理的社会性别主流化可按照如下六个阶段逐步推进。

  第一阶段,立场宣示,这是大学治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基础与前题性阶段,为整个主流化进程提供权力保障和制度依据。政府教育主管机构和高校应针对校园性骚扰主动作出公开、清晰而坚定的治理承诺,尤其高校应作出明确的态度宣示,并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2014年和2018年教育部两度出台包含严禁校园性骚扰的文件,并为学校治理性骚扰的基本原则、基本流程提供了可以明确遵守的规范,是为我国最高教育决策部门针对校园性骚扰所作出的明确的立场宣示。2018年反校园性骚扰网络行动中,涉事高校均表态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性骚扰、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其中B大学已经启动了反性骚扰有关规定建议稿的研讨,并承诺将尽快推动制度体系的健全和落实,这也是高校针对性骚扰所作出的立场宣示。可见,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还是高校,目前均已表达了其坚决反对和严厉惩治校园性骚扰的立场,不过,这些立场表态还应进一步落实到高校规章制度,即将社会性别意识切实纳入大学治理的决策主流,在制度安排的层面为校园性骚扰治理机制提供更具操作性的依据。这也是不少国家和地区治理校园性骚扰的共同做法,比如1999年台湾教育部门发函颁布了《大专院校及“国立”中小学校园性骚扰及性侵犯处理原则》,同时还颁布了《校园性侵害及性骚扰危机处理流程》、《通报申诉流程》及《疏导转介流程》等,以明确的规范指导校园性骚扰治理。[10]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责令凡是向学生提供联邦政府奖学金的大专院校,必须制定和公布防治性骚扰的机制和校规,并每年向联邦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上报校园性骚扰的犯罪记录。[11]欧美高校普遍执行这一规定,即教师若要与学生保持浪漫关系,必须先终止权力关系——离职,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导师的权力滥用、规范了高校师生关系,也在相当程度上遏制了性骚扰的发生。

  第二阶段,高校决策机制的社会性别分析。高校应组织社会性别专家对现有高校决策机制予以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这一分析旨在回答如下问题:一是现有决策机构是否具备处理社会性别问题的功能;二是决策者中男女两性各占多大比例,促进男女平等的声音对决策究竟是否存在影响,以及决策者是否具备社会性别意识;三是正在付诸实践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性别盲区或者性别偏见、性别歧视。与其他领域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一样,这些针对高校决策机制的社会性别分析,其最终目的同样是为了“在决策机构和政策制定者中推行‘社会性别专家意见’,为其配备制定政策、实施项目和计划的公共管理工具,这个工具就是确保这些政策、项目和计划不会在无意识中使得女性处于不利境地,而是有意识地促进社会性别平等”[12]。社会性别分析还应重视并努力做到的是,不能因为提高对社会性别的敏感而导致女性学生学术机会的减少,比如男性导师为避嫌不愿意招收女性研究生或者减少对女生的学术指导。

  第三阶段,高校校园性骚扰治理机构的建立。从高校近年来处理校园性骚扰事件的程序及效果来看,目前高校纪委是主要的职能部门;高校校园性骚扰治理机构的建立,可以通过拓展现有纪委部门的功能而达成,在纪委内部增设专门的渠道用以受理相关申诉并开展相关调查,同时也可以在工会或女工委拓展出这一功能。除此之外,还有必要建立相对独立于高校行政体系的、专门用以处理校园性骚扰的机构,成员由无行政职务、经由教师集体选举产生的高校教师组成。这些教师独立于高校纪委、工会之外,所承担的是学术社团“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13]角色,其主要职责在于对相关决议予以理性审视,更多行使的是“否决”的权力,以确保行政决策不至于对教师或学生造成不公,并防止“性”问题成为人身攻击或权力争夺的工具。在学校面临重大公共舆论危机的时候,这一机构也可以通过公开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引导公共舆论的理性化走向。

  第四阶段,对全校师生开展常规化社会性别教育或培训。在世界范围内,关于大学校园里的性骚扰,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无论是受害者还是学校管理者都惯于保持沉默。这种沉默的产生,原因既涉及受害者的羞耻感、害怕报复或申诉无门,也涉及管理体制对涉事教师的不当保护或息事宁人的态度。[14]然而,不能忽视的另一重要原因,则是师生双方以及管理者对性骚扰的认知盲区:学生不知何种行为是性骚扰,也不知道遭遇性骚扰后应当如何保护自己;教师可能同样不清楚性骚扰的性质及其严重后果。从根本上讲,面对校园性骚扰的集体沉默,其根源在于对“性”的集体无意识以及对于“性”话语的长期回避。因此,在校园性骚扰治理进程中,打破有关“性”的话语禁忌,开展社会性别意识教育或培训,是社会性别主流化策略不可或缺的环节。这种教育或培训可以通过开设社会性别方面的课程或讲座来实施,也可以通过教师入职或在职培训、学生新生教育以及师生常规集中学习来落实,还可以通过开设专门的项目予以实施,类似于2014年美国高校开始实行的“旁观者警惕项目”(鼓励男性参与阻止性骚扰)。[15]校园性骚扰应被当作一个主要内容纳入社会性别教育或培训,且必须达到如下目的:一是确保师生、行政管理者均意识到校园性骚扰问题的存在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二是明确告知师生和管理者这种行为对于学校声誉、学生身心健康和学业发展以及教师个人职业生涯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三是公开学校对校园性骚扰的零容忍姿态以及申诉渠道和惩处措施。关于社会性别意识教育或培训的实践经验显示,学校必须采取多样化、具有文化敏感性且适合不同人群的方案,训练计划要有趣、多元化、能满足不同的需要,以确保对最广大的受众有效;而且必须对受害者或潜在的受害者保持敏感,确保能够为他们提供保护和帮助。

  第五阶段,为校园性骚扰投诉开通校园网络通道。一项针对美国784所学校反性骚扰策略的调查与评估发现,“是否便利”尤其“是否通过网络”应该得到更大的关注。[16]在校园局域网中开设专门用以接受性骚扰投诉的通道或窗口,是几乎所有学校都有能力做到的事情,但网络通道的日常管理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必须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结与互动,以确保所有投诉都得到回复与受理,且能最大程度地为投诉人提供支持与保护。从当前反校园性骚扰多以网络行动而实施的现状来看,互联网可望为遏制校园性骚扰的发生、打破校园性骚扰中的寒蝉效应创造有利的客观环境、提供技术上的支持。通过基于校园网络的积极反馈与互动,高校治理机制还可望在校园性骚扰事件中保持主动性和主导性,避免因为公共媒体营造的舆论压力而仓促决策或草率应对。

  第六阶段,监测与评估。针对校园性骚扰的监测与评估,在欧美一些国家以及学校系统已得到逐步推广;监测主要针对校园性骚扰现状及其治理机制的日常运行进行信息和数据整理,评估则是针对治理效果予以整体评判。监测和评估可以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担任主体,也可以联合社会组织共同开展,但高校内部自我监测与评估应常规化。国外关于校园性骚扰监测与评估的工具或标准,可以经过社会性别专家研究与测试后,为我所用。比如由Fitzgerald等人于1993年制定的关于性骚扰的测试量表(SEQ,Sexual Experiences Questionnaires),在国际社会被广泛使用于监测和评估性骚扰的客观状况。[17]还有一些国家使用的评估指标,也可以作为评估我国高校校园性骚扰治理成效的参考。

  基于上述六个阶段反观我国大学治理的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显然,整体而言尚处于第一阶段,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还可能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然而,较之网络行动为高校造成的巨大声誉损失和种种尴尬被动,依据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实践经验对大学治理机制予以尝试性改革,或许不仅不会再付出沉重代价,而且还可望推动我国大学治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注释:

  ①有研究者提出,我国大学治理应处理好八个方面的重要关系,其中一组关系就是外在推力与内生动力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外在推力主要来自政府(参见张德祥《我国大学治理中的若干关系》,《高等教育研究》2018年第7期)。笔者认为,我国大学治理的“外在推力”毋庸置疑主要来自政府,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源自网络媒体的力量正在加入干预或参与大学治理的“外在推力”之中,成为其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分支。

  ②A大学陈某事件的网络曝光者为A大学校友罗某、以及包括A大学在校女生E(化名)等在内的五位受害者,她们组建了一个名为“Hard Candy”微信好友群。记者黄某和律师万某也参与该事件曝光,并致力于推动舆论关注、提供法律援助。B大学沈某事件的网络曝光者是已去世受害者高某的同学、B大学校友李某,B大学校友徐某、王某等人也继李某之后选择在网上曝光和声援。C大学张某事件的网络曝光者是记者黄某(曾参与A大学陈某事件的曝光),她根据C大学五位当事人女生提供的证据,撰写文章《她曾以为自己能逃开教授的手》,并将该文在网上公开发布。

  ③A大学校友曾向A大学和教育部公开发布联署信,提出了建立校园性骚扰防范机制的建议,并附上了具体的建议内容。B大学沈某事件被曝光后,该校学生曾向学校提出公开相关档案信息的申请,并一度引发舆论关注。C大学张某事件曝光后,C大学在校学生成立了“C大学人类学系反性骚扰小组”,并草拟建议信、提交师德师风建设提案。B大学和C大学校友都曾在网上公开发布联署信,呼吁高校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也有其他高校学生和校友在网上发出类似声音。

  ④B大学沈某事件被曝光的次日,与沈某存在聘任关系的N大学文学院先于N大学校方发布声明,公开建议沈某离职;N大学文学院的表态旋即引发网络热议。另一所与沈某已签订聘任协议的大学S大学的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也于沈某事件被曝光的第三天公开发布声明,表示与沈某中止所有聘任协议。

  ⑤由独立记者、自由撰稿人黄某创建和主理的微信公众号“ATSH”(Anti-Sexual Harassment),为2018年针对校园性骚扰的网络行动提供了平台。该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均引起广泛关注,并被大量转发。此外,微博和公共社交平台也为这一网络行动提供了信息传播的渠道,如罗某选择在其微博“cici小居士”上公开发文举报,A大学陈某事件最早源于该校女生在知乎上的发帖“吐槽”。

  ⑥A、B、C三所大学在性骚扰事件曝光后均曾在“第一时间”(当天或次日)通过学校官方微博、学校官方微信号发布声明、宣示态度。A大学陈某事件曝光后两周,教育部也通过网络公开表态。

  ⑦20世纪90年代前后,gender这一概念进入我国,被翻译为“社会性别”(也可与“性别”通用)。社会性别是相对于生理性别或性(sex)而言的,一般将其理解为:由社会文化所建构的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与行为方式、以及建构这些群体特征与行为方式的关系体系和权力机制。社会性别意识一般是指对社会性别关系的自觉认识,尤其是对男女两性权力关系、女性弱势处境和不平等地位的敏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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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