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改革下高等司法职教人才培养模式的革新趋势分析——以1+X证书制度实施影响为视角

  司法职业院校作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80年代初办学以来,由司法部属院校和省属院校专门培养司法职业教育人才,承载着培养司法行政系统警察、司法警察、基层法律事务工作者和安全防范保卫技术人才的重任。历经近40年的发展,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经过了由中专向大专办学的层次升格、由公安部(厅)向司法部(厅)的行政隶属变更、劳动改造干部学校与司法学校合并、专业培养范围拓宽等,使得高等司法职业教育形成了特殊行业办学、专门专业培养、特定人才培养规格的办学机制和培养模式。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称“职教20条”)等政策规范和指引下,除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全国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将长期保持在专科办学层次。需要直面的是,司法警官职业院校作为高等司法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正经历着发展与挑战并存的历史时机。一是职业教育类型论的提出,全国职业教育必将向更具中国特色方向发展。特别是“职教20条”将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作为一项独立的行为内容,表明以人才评价制度创新,带动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促进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结合,已经成为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突破口。[1]二是统一戒毒工作基本模式要求五大专业中心(即戒毒医疗中心、教育矫正中心、心理矫治中心、康复训练中心和诊断评估中心)职能任务的有效落实需要高素质、专业化的人员保障。从提升戒毒场所警戒护和戒毒矫治技术人才素质的角度出发,司法职业教育当助力推动司法行政队伍专业化建设。三是高职扩招百万的稳就业政策对职业院校提出扩招数量和扩招对象的“双增量”要求,职业院校必须调整人才培养模式,以应对生源结构变化。如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品牌专业——司法警务专业在落实退役军人学历提升计划专项中,分批次招录近500名退役军人,制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并存的学历提升方式,在原有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调整实施。这三大背景要求高等司法职业教育必须思考如何开展提质培优计划,培养高素质司法职业教育人才。考虑到1+X证书制度出台与实施目的在于消解规模化、外延式和资源依赖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中长期累积的治理主体价值性冲突、人才供需结构性矛盾和师生发展的可持续困境等多重叠加的矛盾[2],其适时出现可以为高等司法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变革发展提供思路。

  一、1+X证书制度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方面的已有意义

  作为推动职业教育改革的措施之一,1+X证书制度有着明确的战略意义、内涵意义和现实意义。自2019年初国务院印发“职教20条”明确提出职业院校启动和实施1+X证书制度的两年以来,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先后公布四批次专业作为1+X证书制度试点。制度试点工作是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培训普遍做法,其战略意义在于强化职业教育制度框架建设,为中国制造转型升级培养复合型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突出职业教育的类属特色,通过课证融合、课证共生的关系,推进学历证书和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证书的有效衔接,吸引社会主体在参与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证书制定的过程中深化人才技能方面的培养,以建立健全国家职业资格框架。该制度的正式启动,标志着其作为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国家战略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畅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通道。[3]经过理论论证和近两年试点工作的展开,该制度对职业教育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改革作用颇具雏形。

  1+X证书制度的内涵意义在于推动发挥国家资历框架和学分银行的保障作用。在职业教育发展体系当中,国家资历框架和是保障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证书互通衔接的基础。由于我国国家资历框架尚未建立,专科层次学历教育阶段学分银行的效用价值还未充分体现,1+X证书制度先于国家资历框架建立前的实施是对国家资历框架的先行探索,乃至将来制度与框架体系的并行并进。

  1+X证书制度的现实意义在于解决技能型人才评价问题,促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评价模式改革以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1+X证书制度要求职业院校注重基础理论学习和技能知识传授在教学方法上弹性变革,规范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对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申请、认证和颁发工作。即学生入学后,在院校明确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性与职业性、知识性与技能性边界的前提下,使学生向技术技能型方向培养,并引导学生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工作,鼓励学生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技能型人才的就业竞争力。

  二、1+X证书制度在高等司法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的价值归属

  作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基础性制度,1+X证书制度为构建以职业技能证书为纽带的开放型职业教育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4]目前,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仅面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20个技能人才紧缺领域开展,公安与司法专业大类因专业属性尚未纳入试点专业范畴,但作为创新人才培养与评价的新举措,其实施影响已经惠及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转变、学生个体就业竞争力提升和社会技能人才供需矛盾平衡。

  (一)促进高等司法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需要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并有力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题中之义。其中,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是职业教育的外在功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是职业教育的内在属性。[5]由于司法职业教育辐射社会经济领域有限,更多是体现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如随着智慧警务的推广,智慧监所的建设和运营需要高等司法职业教育培养掌握智慧安防技术且政治素养过硬的后备人才。在公办职业教育原则上不升本的境况下,高等司法职业教育受1+X证书制度的治理意蕴和实施影响,回归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注重自身外在功能和内在属性的同步发展,一是顺应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把经济社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和司法行政行业智慧化发展的人才需求及时反映在后备人才培养当中,调整警务人才和非警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定位、目标和层次;二是为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特别是司法行政队伍专业建设需要,凸显专门人才培养特色,在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便捷入警机制的实施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培养警务技能过硬、兼具戒毒矫治技术的技能型人才。

  (二)促进高等司法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遵循职业教育规律

  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不仅具有职业教育的一般属性,还要遵守职业教育独特的教育规律。职业教育的教育规律表现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和“知行合一、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上。基于我国职业教育在校企合作中的经验和成就,“职教20条”进一步提出了加强教师、教材、教法“三教改革”的任务,明确了我国职业院校今后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领域。[6]出于特定人才培养的需要,司法警官院校行业办学模式历来具有浓厚的政治特色和行业特色。在既定的办学环境中,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如何使办学特色契合职教改革趋势,优化“双师型”教师结构,畅通专业教师和实践教官之间的交流渠道,反映司法行政警务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时代性和功能不可替代性,进一步增强安防技术等非警务专业的经济辐射效果,使校政局企合作在警务技能和其他技术考核机制当中发挥有效性,等等,诸如此类都是司法警官职业院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的体现。从1+X证书的制度设计和功能导向来看,需要调整不同主体在高等司法职业教育中的办学关系,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深刻反映在学历证书和技能证书的互通衔接中。具体实施时,区分警务专业技能和非警务专业技能,由院校与行业就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共同创设技能的考核、评估、认证机制,提升警务技能认证程度;同时,借鉴其他专业技能证书的认证模式,在保证司法职业教育事业公益性时推动专业群内技能认证的市场化,提升人才“一人多岗、一岗多能”的就业竞争力。

  三、高等司法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革新趋势体现

  (一)促进人才培养理念向高素质忠诚法治方向落实

  人才培养理念是指中观(高校)与微观(教师)层面的教育理念,旨在回答“在高校人才应该是怎样的”“人才应该如何培养”等问题。[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由人民警察、法官和检察官构成的法治专门队伍,当前司法行政队伍专业化已初具规模。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司法部《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指引下,司法警官院校加强培养忠诚的司法行政后备人才,由此理念指导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课程设置、教学制度体系和教学管理模式都体现出政治建警、科学育警、忠诚育魂的人才培养模式。此外,实现忠诚法治人才高素质培养体现在人才的专业技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和现代警务发展需要。职业院校学生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提升和证明技能水平的渠道,也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发展趋势。1+X证书制度不仅不会影响高等司法职业院校对忠诚育警理念的坚守,还促进高等司法职业院校把技能培养充分融入人才培养中,为人才高素质实现培养路径。向内培养人才时,侧重警务专业人才的应用实战型培养和非警务专业人才的技术技能型培养,通过组织校内警务技能培训,参加全国性、社会性司法职业技能比赛,可以避免因产生单纯追求入警率提升而忽略人才政治素养和专业技能综合培养的结果。向外输出人才时,根据已公布的四批次1+X证书制度共计446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范围,引导学生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考核,以此实现技能水平认证,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

  (二)促进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向技能化明晰

  长期以来,高等司法职业教育为突出行业办学特色,借鉴公安警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模式,在司法警官院校重点发展警字号特色专业,重点培养应用实战型警务人才。直至2018年,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六部门为适应司法行政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提升司法行政系统所属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才明确以培养司法行政专业人才为重要目标,着力培养学生的警务实战能力。该《意见》明确招录对象中执法勤务类岗位更加注重从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招录,警务技术类职位可面向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招录,但都保留了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名额。可见,警务技能是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学生的培养重点,但专业综合技能同样不能忽视。对于法律事务、安全防范技术等非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人才培养,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回归职业教育属性,依然强调技能竞争性。在1+X证书制度实施过程中,没有严格限制技能等级证书与在读专业的相关性,因此,在非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人才培养中,可参照试点院校根据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要求,将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高人才培养的灵活性、适应性、针对性,促进警务专业人才和非警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清晰界定。

  (三)促进课程体系向技能标准化方向倾斜

  1+X证书制度要求正确处理好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之间相互衔接和融通的关系。院校培养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是学生接受完整、系统学历教育的证明,是掌握日后可能从事行业的职业技能以及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基础。所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要根植在学历教育基础上,是学历证书的补充、强化和拓展。[8]就职业院校课程体系建设而言,随着职业教育课程建设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对职业教育规律的深刻把握,“工学结合”已经在课堂教学中反映出要求学生通过具体项目学习和操作实现理解一个任务、掌握一项技能、完成一个流程,在课程结构上反映出从公共基础课到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到专业拓展课的递进性设计,在学时安排上要求完成相应比例实训课程才可获得对应学分。就院校试点而言,职业院校要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资质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开设年限、达标的实训场所和设备、稳定的实训师资队伍以及实训经费投入保障,所开设专业的课程体系以具体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范围和标准作为参照,使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有机衔接,使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内容有机融合,使专业教学过程与职业技能培训统筹组织实施,使专业课程考试参照职业技能考核同步评价,即整个课程体系依照实际工作流程的项目内容和证书性质突出课程技能培养的重要性,并且促进培养过程标准化建设。

  司法职业教育的警务专业按狱警、法警和强制戒毒警察三个具体警种开设专业,在没有相关技能证书考核参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标准确立培养目标,要求学生掌握对应警种的警务知识和技能,以胜任人民警察职业群或相关技术技能领域工作。现实做法之一是增加技能课程占全课程的比例,如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专业突出警察体育防暴处突技能培养,修业三年内必须完成5门警体技能课程。另一种做法是在专业核心课程中对各项警务任务进行分解考核,如值庭与安检实务作为司法警务专业核心课程,要求学生除了要知悉岗位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基本技能操作理论、熟练制作方案文书等理论性知识,还要求学生通过每项职责中所需的单项技能和完成职责的综合技能的考核。由于非警务专业学生更多是面向相关经济行业就业,在兼顾可从事的警务岗位时,可根据技能培养内容控制警务课程比例,按照可报考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范围增设技能课程,融入“人工智能+”的智慧教育环境。如在安全防范技术专业课程体系中增加行业需要且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匹配的专业拓展课程,新开设课程中能够体现智慧警务、监(场)所监所信息化建设与安防技术的融合方面,如此,不仅可以有效培养学生专业技能,也为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提供知识技能基础。

  (四)促进多元主体参与技能评价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由来已久,虽然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主导下,改进措施常议常新,但司法职业教育中的“校政局企”合作问题仍旧突出。一是因司法行政岗位的限制性,无法保障向专业学生全面开放顶岗实习工作岗位;二是因司法行政警察工作存在特殊性,导致实践教官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院校实践教学工作;三是高等司法职业院校长期重视警务专业发展,对非警务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不够清晰,很难从经济互利互惠的角度吸引企业、协会参与。因此,当前司法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考核只能以学历教育的完成为替代,缺少第三方评价。

  从目前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推行成效来看,以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为主要试点院校,以公司或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培训评价组织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和证书颁发。获批培训证书从第一批的5家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的5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到第二批10家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的10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三批63家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的76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再到第四批270家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的355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见,由教育部、人社部牵头、院校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共同构建“书证融通、育训结合”的新模式是技能人才培养的发展趋势。高等司法职业教育借此趋势发展,首先需要建立警务人才培养区域教育合作,发挥职业教育服务地区经济和行业的功能。即在原有的“校政局企”合作的基础上,吸纳与警务相关的行业企业参加警务专业技能培养合作。合作起点选取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提前批次)或非国控的警务品牌专业、重点专业,利用已有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产学融合和社会服务方面显著成效,吸纳有用人需求的第三方主体参与技能考核,实现考核多元评价、人才初步筛选、校企常态联系等目的。其次,考虑到非警务专业人才就业的市场自由度更高,市场对学生以及学生对自身掌握的技能种类、程度的要求也相应更具体,可在非警务专业人才培养中引入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形成紧贴行业、服务企业的产学结合互利双赢的合作机制。部分专业技能考核可在课程体系向技能标准化发展中,参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范围和标准,就面向工作领域掌握对应工作任务要求,以学生完成技能课程、掌握技能基础后,受引导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对暂时没有纳入证书名录范畴的技能,在总结现代学徒制的本土化、行业化实践的基础上,定期定量向当地有明显用人需求的合作企业输入在校生,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综合技能水平进行考核,再由实践部门出具认证结果。为了提高实践部门出具认证结果的证明力,同时提高院校与企业联系的有效性,可尝试性建立院校、行业企业、协会联盟的三方联系制度,即院校提供技能人才,行业提出考核标准,协会联盟联系行业互认,承担职业技能考核和认证双向联系职责。院校与行业企业、协会联盟共同推动技能互认制度的展开,不仅保证专业岗位人才填补的有效性,还能提高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对口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

  结语

  高等司法职业教育的本质是培养高质量的实战型警务人才和技能型司法职业人才,其人才培养模式既要符合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也要顺应职教改革的发展趋势,既要突出人才专门培养的行业办学特色,也要区分专业人才培养方向。1+X证书制度是职教改革中的重点举措,推动职业教育类属特色塑造和质量提升,是提高师生实践技能、学生就业竞争力和调整人才供需结构性矛盾的有力措施。高等司法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借助1+X证书制度的治理意蕴和实施影响,为实战型警务人才和技能型司法职业人才的技能培养新目标确立、新理念确定、新方式探索、新考核机制构建等方面提供研究思路。院校、政局、行业协会等多主体共同参与建设、实施技能考核、评价、认证平台联通机制,对将来有效研究高等司法职业教育的多元主体办学机制改革、司法行政警察终身职业教育、司法职业专业群建设等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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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闫智勇,姜大源,吴全全.1+X证书制度的治理意蕴及误区规避[J].教育与职业,2019(15):5-12.

  [3]金萍.技能人才培养视域下1+X证书制度实施影响与落实透视[J].职教论坛,2020(01):154.

  [4]袁美.1+X证书制度下完善职业教育与培养体系路径分析[J].智库时代,2019(31):258.

  [5]林克松,石伟平.改革语境下的职业教育研究——近年中国职业教育研究前沿与热点问题分析[J].教育研究,2015(5):89.

  [6]赵伟,孙英.职业教育类型论[J].中国高教研究,2020(11):102.

  [7]董泽芳.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概念界定与要素解析[J].大学教育科学,2012(3):34.

  [8]唐以志.1+X证书制度:新时代职业教育制度设计的创新[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16):5-11.

责任编辑:Dot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