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上海按照区域内常住人口和需求配置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及其托班应当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在规范保育保教活动方面,条例提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应当将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出入口、儿童活动场所、休息场所等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记录至少保存九十天。
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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